实用新型专利授予时间分两种。1992年12月31日前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授予时间为自申请日起的5年。1993年1月1日以后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授予时间为自申请日起的10年。
实用新型专利授予时间分两种。
1.根据1992年12月31日前的专利申请获得的专利权,其保护期限适用原专利法,即: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的5年,期满前专利权人可申请续展3年。
2.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后的专利申请所获得的专利权,其保护期限适用修订后的专利法,即: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算的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算的10年。
实用新型专利转让流程:
1.专利权的转让,应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2.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
3.证明文件: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 与合同。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 盖章。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4.《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和证明文件(《专利转让合同》),通过邮局挂号信或EMS邮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著录项目变更费通过邮局汇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处。注意,邮局汇款单附言一栏一定要 写明:“专利号,著录项目变更费200元”。
找法网提醒您,实用新型专利评估价值步骤:
1.专利权人与评估机构进行前期沟通。
2.确定专利权评估的目的及范围--根据国家收费标准进行协商收费。
3.评估机构委派小组进驻现场考察专利研发情况-搜集专利评估所需资料。
4.搜集完专利评估资料后返回-评估机构撰写报告。
5.出具评估报告草稿与专利权人沟通。
6.出具报告正式版本收取剩余评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