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往往会有购房者拒绝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开发商“撕毁”认购书而以更高的价格卖给第三人这两种可能发生。那么一旦一方商品房认购书违约,将要承担什么责任呢?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商品房认购书违约要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收取定金一方违约,按定金罚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113条,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应赔偿定购人的损失,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为现在房屋市场价与认购书价格之间的差价乘以房屋面积,但应扣除房屋开发公司承担的惩罚性定金。定购人应书面告知开发商不同意解除认购书,并要求在约定的时间按房屋认购书预定条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若不能协商签订合同,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房屋开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二、怎样的商品房认购书才是有效的
认购书属于一种预约,而预约是合同的一种,因此认购书就必须满足合同的有效要件,即主体合格、权利义务具体确定、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并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所规定。其中至少应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等要素,否则就无法构成一个有效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在房地产预售中,房地产开发商向购房人提供事先早就拟好的认购书,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应是预售人向购房人发出的要约。而一旦购房人对认购书的条款表示接受,并在其上签署则表明其发出了承诺,即接受了认购书对其的法律约束力。因此,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认购书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具备了合同的成立和有效要件,认购书
当然就具有合同的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履行认购书所设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即被认定为有效,若是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的一方违约就需要承担相应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