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致残索赔诉讼的技巧

更新时间:2019-04-11 17:05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实际生活中,因为不懂法律有时会把劳动工伤案件当作普通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处理,所以获得赔偿比较少。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工伤致残索赔诉讼的技巧有哪些?工伤索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工伤索赔上诉期限是多久?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工伤致残索赔诉讼的技巧

  一、工伤致残索赔诉讼的技巧

  1、一定要用工伤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名字看病就医

  发生工伤后,第一件事就是看病就医。看病就医时,工伤者切记一定要用工伤者本人的姓名,切不可使用他人名字看病就医,否则会惹来大麻烦。然而,在现实中,有不少工伤者使用别人的名字看病就医,究其原因主要是用人单位说他人有工伤保险或医疗保险,而工伤者没有任何保险不能报销医疗费。用他人的名字看病就医方便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医疗费有地方报销解决了,但给工伤者带来大麻烦,一旦和用人单位私了、调解或谈判不成功时,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通常都会被驳回、不给认定工伤,因为工伤者用的别人名字看病就医,那诊断书、病历上的名字和申请工伤者本人不一致,劳动部门无法确定诊断书、病历上的名字和申请工伤者本人系同一人。

  2、就医时诊断书和病历的原件一定要劳动者本人保管

  因为诊断书、病历的原件是工伤认定的必备文件,所以一定要求工伤者及其家属自己保管。但一些不属于工伤认定必备的其他材料,例如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发票等票据,如果确系单位支付的医疗费,单位索要这些票据的话,这些原件可以给单位,工伤者及其家属留着这些票据一般作用不大。但如果医疗费用是工伤者自己垫付的,则自己垫付的医疗费票据不能给单位,到时说不清楚到底是谁出的医疗费。

  3、立即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书

  4、立即要求单位写个书面的事故证明

  发生工伤后,工伤者或工亡者及其家属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单位向其出具工伤或工亡的书面受伤经过的证明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有了单位加盖公章的书面受伤经过证明,那么对于将来的工伤认定就会轻松许多。相反,如果没有单位加盖公章的事故证明,工伤者或工亡者及其家属将不得不采取其他办法来证明受伤经过,例如找证人来证明受伤经过、采取和老板谈话录音取证等。

  5、切记申请工伤认定1年的时效

  如果单位在伤者受伤后30日内没有为工伤者或工亡者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工伤者或其家属一定要在受伤或死亡后1年内自己去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千万别错过了1年的申请认定时效,一旦错过了1年时间以后就无法再申报了,劳动部门就不会受理了,更不会认定工伤了。通常的情况是,有的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故意拖延不为工伤者申报工伤,单位特别希望拖过1年的时效,这样从法律上单位就不用赔偿了。工伤者及其家属一定要谨记,一定要在1年内及时地、快速地申请工伤认定。申请部门是向单位所在地或者受伤害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工伤科申请。

  6、一定要注意是否涉及第三方赔偿

  一般的工伤不涉及第三方赔偿,但有的工伤会同时涉及第三方赔偿,例如上下班时的交通事故、上班时因工作原因被顾客打伤、出差时在其他单位遭受人身伤害事故等。陈剑峰律师在北京2011年11、12月就接了两起涉及第三方赔偿的一级伤残等级重大工伤赔偿案,已经有一个案子判决了,判决了第三方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7万余元,工伤待遇则另行计算。涉及第三方赔偿的情形有很多种,在我们国家,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的重合,是否可以得到双重赔偿,国家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定。这个由各省、市和自治区来规定,而且规定也并不一致。

  二、工伤索赔的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工伤索赔上诉期限

  据《条例》等相关的规定,诉讼或仲裁申请时效可以分两种情况:

  1、伤情不严重的,自停工留薪期满起计算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自伤者受伤之日起满12个月计算(特殊情况24个月);

  2、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应当为作出司法鉴定之日起计算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以上两种均适用时效中止、中断。

  3、《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三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时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工伤致残索赔诉讼的技巧、工伤索赔的法律依据、工伤索赔上诉期限的相关内容。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随时会对于疑问进行专业的律师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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