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之时双方当事人对此作出的约定,劳动者必须依据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地点进行工作,不得违背劳动合同的规定。那么,劳动合同法有没有规定工作地点变动?以下就跟着找法网的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非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的要求不同意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继续履行。
若恶意不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条件,劳动者因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一种是当事人用口头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灵活、简便,但不便于履行和监督、检查,特别是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因空口无凭而难以处理。另一种是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严肃、慎重、明确,便于履行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便于当事人举证,也便于有关部门处理。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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