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如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更新时间:2018-06-14 17: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非常模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在法律上亦未明确。现实中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明而引发的纠纷大量存在,如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集体收益的分配、集体资产的处分、宅基地的使用等纠纷都涉及到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那么在我国土地流转如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现有标准:

  (一)登记主义

  即采取单一标准的做法,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在改革开放以前,农村社会相对封闭,人口流动不大,户籍所在地一般都是在成员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但随着改革开放和户籍制度的改革,城乡一体化发展,城乡之间的户籍藩篱正逐渐被打破,出现了虽登记为某村村民户口,但不一定就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空挂户现象。如某户为某种目的(包括子女就学、商业经营等)而迁入户口,为响应国家号召履行义务而迁出户口(参军)、199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没有参入的等空挂户。单纯以户口为基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做法,在现实中暴露出许多弊端。很可能会导致利益驱动下的富裕集体经济组织人口的畸形膨胀,加大该组织内人口与资源的“负压差”。

  (二)事实主义

  即采取复合标准的方法,主张以户籍登记为原则,以长期居住的事实状态为例外来确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该标准与单一的户籍标准相比,为成员资格的认定提供了更广阔的思路,更能比较客观地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为司法实践普遍采纳。但是该认定标准过分强调“长期居住、生活”。对于一些因农业收入微薄,进城务工的农民来说,他们并没有真正离开过赖以生存的土地,部分人员也没有被纳入城市居民保障中,若对该部分人群认定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失公平,容易引起矛盾。

  (三)权利义务关系说

  即以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形成的事实作为判断标准的方法。即以必须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的人,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该标准更多的是判断该成员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在实践中很难作出考察判断。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更倾向是一种权利,主要是保障广大农民就业、福利、养老等一系列权益,依据履行义务的标准来认定成员资格并不科学。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土地流转如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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