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不良清收的利器,及时控制债务人财产,能够为后续清收打下良好的基础,因此在一些债权债务纠纷中经常可以看见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要支付一定费用的,那法院财产保全费用多少?财产保全费用怎么支付?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费用: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向法院申请保全的同时还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这个数额是由申请保全的法院规定的。
保全金是指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缴纳的费用。是诉讼费用,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败诉方承担,对保全金,法院不予退还。在申请保全时候法院有可能让当事人交纳保证金,那个费用是可以全退的。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保全担保,额度与诉讼请求的额度相当。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财产保全费用应当由申请人(原告)先向法院交纳(预交),财产保全费用最终该由谁承担,要等案件审理结束后,根据判决的结果由败诉方承担,如果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则按比例分别承担。如果是调解的,则对于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就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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