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由申请人预交。如果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则按比例分别承担。财产保全费用可担保,如果由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出具担保书。
财产保全费用属于案件受理费,一般由申请人向法院预交,之后根据判决结果由败诉方承担,如果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则按比例分别承担。找法网提醒您,如果是调解的,则对于保全费用的承担民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财产保全费用可担保。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保全可以由第三方提供担保,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出具担保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申请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且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或判决难以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