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可能傻傻分不清什么分类和种类,更别说是刑事诉讼的证据,那么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与分类有什么区别呢?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与分类的区别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1、证据的分类并非法律的规定,而是从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分类研究;
2、证据的种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备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证据的分类仅仅是学理上的解释;
3、证据的种类的区分标准是单一的,而证据的分类则是从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以两分法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
因此,证据的分类与法律上的证据种类区别是明显的。同时,两种划分又是交叉的,同是一种证据,由于分类的标准和角度不同,其类属也不完全相同,具有多重性。
在理论上对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加以区分,这是法定程序研究证据的一种方法,其目的在于研究不同类别证据在证明力和证据力上的特点,以及运用的规则,亦即研究运用各类证据的客观规律,最终保证案件的质量。
证据保全,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或者法院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证据保全应当在开庭前完成,不能晚于举证期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证据材料应当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
首先,涂改证据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其次,当事人不要担心证据被涂改后影响该证据的效力,因为法院有依法核实的权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与分类的区别的相关知识,证据的种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并且证据的种类的区分标准相对比较的单一。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