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起着很大的作用,主要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来搜集取证,并且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最终定罪和量刑。那么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有哪些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的分类:第一种是物证,第二种书证,第三种,证人证言,第四种,被害人陈述,第五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第六种,鉴定意见,第七种,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第八种,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经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所谓证据的“三性”,第一, 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被人感官感受记忆的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等。 第二, 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第三, 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也就是说,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的相关知识。刑事诉讼证据是诉讼过程中的重中之重,重视证据就是重视诉讼,重视证据影响到犯罪嫌疑人的切身利益,是做到勿枉勿纵的基本要素。重视证据的分类、重视证据的收据、重视证据规则,将直接影响刑事诉讼案件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