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的范围如下: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只是对刑事自诉案件作出了定性规定,但没有、也无法一一列举刑事自诉案件的具体范围。司法实践中,上述三大类刑事自诉案件可以衍生出几十个具体的罪名。
自诉案件开庭程序为:
1.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找法网提醒您,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2.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不符合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
3.开庭审理;
4.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包括: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