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对于约定的标的物是讯在一定范围的,并不是所有的民法上可称为物的东西都可以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倘若约定之物属于不能做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必然会影响到这份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一、融资租赁标的物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1.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2.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3.本条1、2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1/2。
二、不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1.武器、国家专营产品等;
2.租赁物应是实物财产,任何形式的无形财产都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3.租赁物应是使用权能够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物,如果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可分离,则违背了融资租赁的交易性质,不可能成为融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4.租赁物应是不可消耗物,能够重复使用;
5.租赁物不应是用于个人消费的消费品,由于目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还不包括自然人,因此,个人消费品也不可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我国不是通过意义列举的方式来规定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的,而是通过划分种类的方式来限定范围,这样更利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因为从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来看,包含了大型成套设备、各种运输工具及精密仪器或一般通用生产设备等。由此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对象范围非常大,标的物具有典型的广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