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顺序继承人财产应当平均分配。特殊情况,可以不平均分配。如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第一顺序继承人财产应当平均分配。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
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找法网提醒您,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能继承公婆遗产。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