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如果发现有问题,可以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很多种,包括修理、更换、退货等等,那么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修几次可以退货,希望对你有帮助。
产品维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有5条,这5条途径任消费者自主选择:
1、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机构仲裁;
5、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向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等部门投诉时效为一年。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直接与生产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在以下期限内向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二)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在一年以内。(三)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在一年以内。……上述时效,从消费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的时效为一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3、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效。
〈一〉二年。《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二〉一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修几次可以退货的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当消费者维修两次但仍然不能使用的话可以要求经营者退货。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登录找法网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