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条件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合法且完备、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以及由行政机关依法交付或送达给当事人等。
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条件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合法、完备;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并且行政机关是依法交付或送达给当事人的。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撤销方式为: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自己作出撤销决定。对于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拒不撤销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事实和证据;
3.处罚种类和依据;
4.处罚方式和期限;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