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时要写明复议机关和诉讼法院的具体名称(地址),复议、诉讼的期限,写明制作日期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的公章。
标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写明以下几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最重要的行政处罚文书,具有严肃性、强制性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也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财产的依据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分为两种:
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仅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又称普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适合一般程序的法律案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的规定。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2.留置送达。
3.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
4.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