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觉得,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处罚似乎都隐含了违法行为的存在。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公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适用是怎样的?行政处罚程序是怎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出错怎么处理?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以下情况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4、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的程序如下所示:
1、收集应该进行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对调查的结果进行分情况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出错话,人民法院予以更正或者裁定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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