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可以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一般是比较简单的违法行为才可以。那么,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形有哪些呢?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怎样呢?不适用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情形又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1.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 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2.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34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对卖淫、嫖娼和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以及涉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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