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更新时间:2023-02-09 12: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是,在本辖区内的重大一审案件,中院审理的一审案件上诉到高院的。合同履行地管辖权规定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合同履行地管辖权规定是什么?

  一、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1.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

  2.中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当事人上诉的一般由高院审理。

  二、合同履行地管辖权规定是什么?

  合同履行地管辖权规定是: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4.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转移的情况都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管辖权转移的情形有两种:

  1.向上转移,是指管辖权从下级法院转至上级法院。向上转移有两种情况:一是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由自己审理更为合适时,有权决定把案件调上来自己审理;二是下级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时,报请上级法院审理。找法网提醒您,在第一种情况下,上级法院作出决定后管辖权即发生转移;在第二种情况下,必须经过上级法院同意后管辖权才能发生转移。

  2.向下转移,是指上级法院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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