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更新时间:2020-06-09 16: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现在我国法律对商标的保护是越来越全面了,商标法中商标使用许可是其重要的内容,同时也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那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怎么解决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则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以案说法--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案情简介:

  2000年4月1日,毕加索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美商毕卡索创意公司与台湾帕弗洛公司共同签署了一份《授权契约书》,授权台湾帕弗洛公司商业使用或再授权他人商业使用被告二在大陆地区申请注册的商标专用权。2003年、2005年台湾帕弗洛公司与上海帕弗洛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分别签署了一份《授权契约书》,授权原告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同时2003年、2008年,被告二也分别出具了《授权证明书》证明授予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涉案商标。其中,在2008年9月8日的证明书中,声明了“独家制造与销售”.商标局在2009年3月12日核准了被告二与原告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后2012年1月1日,被告二与原告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提前终止协议,终止日期为2012年1月1日,直至同年3月13日,商标局发布了许可合同备案关系提前终止的公告。在2012年2月16日,被告二与上海艺想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将涉案商标授权给被告一独占使用,被告二同日出具《授权书》称被告一位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独家授权。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法院判决:

  2012年12月4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于2014年2月18日、3月21日、7月29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其为涉案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人并提交一系列证据欲证明被告一及被告二恶意串通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损害原告合法利益。原告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及被告二之间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及《授权书》无效并要求两者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被告一辩称原告没有获得被告二的独占许可使用权,2012年1月1日被告二与原告的商标授权使用关系已终止,其2月16日获得商标独占许可实施权未侵犯原告任何权利,同时其向原告提起侵权诉讼是维护自身权利,非恶意串通。

  被告二书面辩称在2010年后,经与台湾帕弗洛公司协商多次,台湾帕弗洛公司仍未将向原告授权的授权权利金支付给被告二,被告二才将涉案商标许可给被告一。同时被告二在于被告一签署商标许可实施合同时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一承担。

  一审法院因原告主张合同无效事由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后原告与被告一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审理。二审法院对事实及相关问题做出了补充说明,但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两个上诉人的请求,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一)法定合同无效情形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即是我国法定合同无效情形。其中第(一)项的要件中,客观上是通过“欺诈”或“胁迫”的手段,客体损害的是“国家”利益;第(二)项的要件中,合同的主体主观上是“恶意”串通,客体损害的是“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第(三)项的要件中客观上掩盖的是“非法”目的,该非法目的应是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的目的;第(四)项的要件中客观上损害的是公共利益非个人利益,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第(五)项需要注意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

  (二)注册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制度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43条第三款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69条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上述法条规定了我国对于注册商标许可合同的备案采取的是备案对抗主义,即如果许可人将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的话,备案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以此对抗第三人,如果许可人没备案,则未备案的被许可人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三)商标使用许可种类涉及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第4条第二款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上述法条规定了商标使用许可分为三类,即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及普通许可。不同许可方式所带来的权益效果不同,在发生商标专用权侵权时,其诉讼地位也不同。

  (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许可人责任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40条第一款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上述法条规定了商标许可合同的许可人的监督责任,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而被许可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要对其生产产品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怎么解决”的案例,我们可以知道,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后,要特别注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该注意的得注意。若大家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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