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中的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有什么区别

更新时间:2020-06-19 15:07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保证合同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这两种保证方式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实践中签订保证合同的时候千万不要搞错。那么,保证合同中的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有什么区别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保证合同中的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有什么区别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有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这里所说的“不能履行债务”,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主合同纠纷,只有在经过人民法院审判或者仲裁机关仲裁并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然不能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对未受清偿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对于没有依法对主合同纠纷进行诉讼或者仲裁,或者虽然经诉讼或者仲裁,但未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的这项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在法律理论上称为先诉抗辩权,依据该先诉抗辩权或者仲裁机关仲裁并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在债权人未经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关仲裁并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就要求一般保证人履行债务的,一般保证人可以提出抗辩,要求债权人先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并就其财产实行强制执行,在债权人已依法对主债务人的财产申请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但这种先诉抗辩权并不是绝对的,根据《担保法》第1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保证合同中的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有什么区别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在连带保证责任下,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一顺序,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履行债务。

  《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该条的规定,在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债权人有选择权,即债权人可以不先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而直接通过法院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通过上述分析,对保证人而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风险远远小于连带保证责任。但是,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不太注重注意这一点,以致同债务人承担了相同的偿还责任。

  二、保证合同中保证责任的消灭是怎样的

  1、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一旦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人就不再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的此项规定是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而不是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也不是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必须是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因为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应向保证人提出偿还债务的请求,否则,保证期间超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的此项规定是向保证人提出请求,这种请求的方式包括向债权人自主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也包括向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不是向债务人提出请求。

  三、保证合同中保证责任的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1、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既然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并且在强制执行其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方可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那么,债权人针对该笔债权提起诉讼时,能否将保证人一并起诉?

  从法理上讲,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是一项实体上的权利,并非是一项抵消债权人之请求的权利,因此,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债权人对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为了不影响保证人之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又明确规定,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载明:在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在连带责任保证中,由于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地位相同,在诉讼程序中,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可以分别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证合同中的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有什么区别”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保证合同中的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在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上、诉讼程序上都有所区别。若大家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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