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那么民法典合同编中规定了哪些情况债权债务终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1、债务已经履行;
2、债务相互抵销;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2、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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