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局在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之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商标注册的决定。
商标异议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局需要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商标注册的决定。对商标局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商标异议期期限有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找法网提醒您,商标异议裁定的基本程序是:商标局在收到《商标异议书》后,将其副本转给被异议人,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从收到通知之日算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辩,然后根据双方陈述的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答辩期满,未提交答辩,视为被异议人弃权,裁定照常进行,将裁定结果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