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的区别具体是,维权的时间点不同。商标异议,商标仍处于初步审定公告阶段。商标宣告无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商标专用权自始不存在。
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的区别具体是:
1.商标异议针对的是“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即只有商标仍处于“初步审定公告”这个阶段,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只有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商标,才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也就是说此时的商标并未获准注册,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标
2.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商标异议期一般是三个月。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事实证据支持。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找法网提醒您,商标异议的理由有如下几点:
1.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2、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
3.驰名商标保护。
4.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
5. 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6.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