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的程序是,商标局受到异议证据后,告知被异议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答辩,不答辩的视为弃权。答辩的,商标局根据答辩情况,作出异议成立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结果。
商标异议的程序是:
1.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
2.商标局对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经过调查核实研究后,作出异议裁定。
3.商标局在作出异议裁定后要将异议裁定书寄给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
(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
(2)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
关于商标异议期一般是三个月。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事实证据支持。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找法网提醒您,商标异议的理由有如下几点:
1.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2.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
3.驰名商标保护。
4.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
5. 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6.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