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中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那么根据商标侵权人所获利益计算赔偿数额存在什么困难?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该条款最为简单的方式为销售数量乘以单位利润确定侵权方因侵权行为的直接受益,即“数量×单位利润”,然而单位利润该如何确定,在企业财务制度中,利润的概念涉及销售利润、营业利润和净利润。销售利润指产品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费用后的利润;营业利润指产品销售利润减去管理、财务等费用后的利润;净利润指营业利润减去增值税等税收后的利润。对此,若以填平原则为基础,则利润率的计算应当以净利润中商标产生的利润为计算依据,判定赔偿。
难以获得侵权人财务账册,难以确定销量。实务中,侵权企业明知自己的产品侵权,往往采取不设账册,现金交易等方式避免留下书面记录;更重要的是,被侵权人发现侵权行为之后,往往也难以通过证据保全获得证据,因为大量案例表明,侵权人发觉事情败露之后,往往会立即销毁有关材料。
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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