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父辈以及祖父辈甚至到现在,事实婚姻依旧存在我们生活中。但在生活中因为继承、婚姻等人身关系,会需要我们提供相应的证明。如果当我们生活中存在事实婚姻,在我们办理证件等需要提供事实婚姻证明。那么关于事实婚姻由哪里证明,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答。
在我国,传统婚姻证明则为夫妻到当地的民政部门进行婚姻证明,结婚证就是婚姻证明的材料。由于事实婚姻没有采取登记手续,双方对外则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那么则需要男女双方符合事实婚姻关系构成要件的,可以根据要件进行证据材料的收集,然后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出具证明。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三、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对于财产问题的分配,首先要确定的是否取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但是离婚财产的分配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原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6、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婚姻法中的过错是指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或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终上所述,事实婚姻证明则需要到当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依据法律的规定,若想充分得到保护或者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事实婚姻还是得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这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事实婚姻由哪里证明的相关内容。若您有这方面的困扰,找法网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