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2-05-30 20: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在借款活动中,债权人为了保障自身财产权益不受侵害,一般都在借款时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而常见的保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那么在民法典中,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区别是什么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的回答。

  一、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区别

  (一)保证人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都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但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通常情况下以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后才开始承担保证责任;

  对连带责任保证人,若等到借款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在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就有可能影响贷款人实体权益的及时实现。

  (二)两者作为被告的情况不同

  在诉讼中,连带责任保证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单独先诉保证人先予偿还;一般保证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出了借款人明显出现不能履行情况外,贷款人只能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三)两者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不同

  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就主债务未约定保长础拜飞之读瓣嫂抱讥证期限的,在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已明确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间通常不因为任何事由中断,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断。

  (四)两者的抗辩权不同

  1、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和免责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只享有免责抗辩权,而不想有先诉抗辩权。

  (五)两者在保证合同中标示不同

  保证合同上明确标示一般保证的方为一般保证方式;而保证合同上未标示一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通常被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区别

  二、交通事故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事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肇事司机暂无力赔偿,由司机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垫付;

  (二)肇事车辆为单位所有,司机执行职务,即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行为受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委派或认可,该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三)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用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四)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五)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肇事,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他人维修、保管车辆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七)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八)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九)肇事车辆司机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负责垫付;

  (十)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的肇事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一)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不属同一单位,司机与使用机动车受益单位为被告,由受益单位先行垫付赔偿;

  (十二)无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肇事司机与受益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只在所继承财产额度内承担责任。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因无遗产可供继承,继承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旅客持票或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无票旅客乘车,运输过程中死亡,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五)无偿同乘即搭便车,原则上不能免除司机责任,应斟酌具体情形,比照过失相抵原则,减少司机赔偿责任;

  (十六)因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险情人为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十七)学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由教练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限

  可以自行约定,法定保证期限是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区别,由此可知,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在于保证人免责的条件、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以及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都是不同的。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找法网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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