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什么情况都能够申请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程序必须要按照规定,满足相应的要求,那么执行程序的条件有哪些呢?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执行程序的条件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程序的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必须具有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
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
2、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
3、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5、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中止执行,是指发生了无法继续执行的情形,导致法院无法继续执行案件,法院裁定案件暂时不执行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执行程序的条件的相关知识,执行程序的条件有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并且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有给付内容,但是负有义务的一方故意拒绝履行义务。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