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可以买,但是没有必须要买的必要。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主要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因为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协议,相对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较自由,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约定,也可以就其他未尽事项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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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租赁标的名称。
(3)质量:由于租赁财产一般使用的时间较长,这就必须考虑到因自然原因或因正常使用造成磨损或消耗,并规定合理的标准,作为返还和区分责任的依据。
(4)用途:承租人必须如实告诉对方租赁的目的和用途,以便按照租赁物品的正常性能使用。
(5)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可按年计算,也可按月、日甚至小时计算。
(6)维修和保养责任:一般情况下,大修应由出租人负责,日常保养和维修由承租人负责。
(7)租金的支付方式和限期:租金标准和期限如有统一标准的,按统一标准执行,没有统一标准的,由双方商定。
(8)违约责任:在租赁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规定违约责任,可促使当事人双方严格按合同规定或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也便于当事人、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区分责任时有所遵循。
(9)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0)其他约定事项。
(1)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处的规定即我们俗称的“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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