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是指该类合同只有在当事人实际履行义务时才成立的合同,若负有义务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依据合同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若已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借款合同分为两种:
一种是与金融机构间的借款合同(该合同一般是由金融机构拟定的格式条款以方便多次使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
第二种是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为保护出借人利益,该合同自出借人将借款资金打入借款人账户或交付现金时成立)。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并且从历史沿革的角度看,实践合同的范围则在逐渐减少。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代物清偿协议是我国现行法上几种典型的实践合同。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通说,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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