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违约分类

更新时间:2021-05-31 14:03: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现在国内法逐渐走向国际优化,我国认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法律效力,对该类合同的违约行为同样存在根本违约和预期违约这样的分类。那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违约分类的相关内容。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违约分类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违约分类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的是合同,合同是货物买卖合同,确切地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的合同。(如果根据适用于“合同”的冲突规范,该“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也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不管合同当事人在该缔约国有无营业所。对此规定缔约国可声明保留)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适用范围不允许缔约国保留)。

1、实际违约

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面可解除合同。实际违约制度作为允许和限定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重要规则,是维护合同纪律、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其适用范围应具有普遍性。主要有下列表现形式:

1)拒绝履行: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2)不适当履行: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

2、预期违约

也称为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实际违反合同义务。

3、违约危险

此种违约只是“一种违约的危险”或“可能违约”,它所侵害的不是现实债权,而是履行期届满前的效力不齐备的债权或“期待权色彩浓厚的债权”。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双方违约的责任如何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约定违约特征是什么

1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

2违约金是—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

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违约分类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综上所述,违约分为很多种类型,根据不同标准具有不同的划分。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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