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1-01-11 09:2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合伙企业一般情况下都会安排一个主要负责人,这个主要负责人就是执事合伙人,一般情况下是一个人来担任,其他合伙人不在执行合伙事务。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什么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什么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什么

  执行事务合伙人即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的关系:

  如果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决定撤销该委托。

  二、 合伙有什么基本分类

  合伙从民法上可分为:

  1商事合伙、民事合伙

  我国实行的是民商合一的法律制度,所以没有所谓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概念。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是大陆法系的传统分类,是合伙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的分类。(为了能够比较全面地看民事合伙,在这里把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一起展示)

  简而言之,民事合伙是指设立与存在的基础是民法的合伙;商事合伙是指设立与存在的基础是商法的合伙。 具体而言,民事合伙是指向社会提供专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商事合伙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销售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

  民事合伙比较强调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将合伙视为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而商事合伙更加注重合伙人之间的集合性,将合伙视为合伙人之间基于合伙合同而成立的享有某种特定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

  2、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分标准是合伙中是否存在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普通合伙是指所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是指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事务执行,并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不参与合伙的事务执行,对合伙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一般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

  一般普通合伙与特殊普通合伙是我国合伙企业法中具有特色的分类。

  一般普通合伙就是通常的普通合伙,即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

  在特殊普通合伙中,合伙人的责任根据其是否实施执业行为而有区别,因执业过错而造成合伙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4、显名合伙、隐名合伙

  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的区分标准是合伙中是否存在不公开合伙人姓名并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合伙人。

  显名合伙是指所有合伙人都公开合伙人身份和姓名,并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隐名合伙是指和合伙中存在一个或一部分不公开合伙人姓名并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合伙人。隐名合伙是部分合伙人只出资而由其他合伙人经营的合伙,隐名合伙人在合伙内部关系中所承担的责任性质与其他合伙人一样,只是他并不为外人知晓,不直接对外承担责任。

  三、合伙财产的保全

  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不属于合伙人单独所有,在涉及合伙财产权于合伙人财产权关系上,需要对合伙人的财产权适当限制,保全合伙财产,以维护合伙事业。

  (1)分割合伙财产的限制。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包括退货的情况在内),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2)财产份额转让与财产出质的限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债券抵销与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权的限制。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的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执行事务合伙人即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什么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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