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
仓储印花税怎么算
甲企业于2002年5月9日与c企业签订仓储保管合同一份,货物总价值100万元,保管费15万元。那么甲企业这项务应怎样纳印花税额呢?
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的千分之一贴花。
应纳印花税=150000×1‰=150(元)
延伸阅读: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1991年9月18日
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用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1、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
(2)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3)亲自保管物品。未经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否则,保管人对第三人保管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3、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即使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非经执行程序强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4、附随义务。包括:
(1)危险告知义务。当保管物品发生危险或者被法院保全、执行时,保管人要及时通知寄存人。
(2)孳息返还义务。保管事务完成,保管人要将产生的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人。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
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劳务或服务。
2、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需要交付保管物。
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合同法第366条)。
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4、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力
5、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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