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关系是否是保管合同

更新时间:2021-09-06 17:03:1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中,外出旅游的时候总是会带很多的东西,这给我们出行也会带来一定的不便,或者是我们在车站的时候就会看到有寄存物品的地方,往往会有很多人会将自己的物品拿去寄存。寄存关系是否是保管合同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寄存关系是否是保管合同

一、寄存关系是否是保管合同

超市为顾客提供的是免费寄存服务,本身并没有过错,不构成保管与被保管的合同关系,也就不承担法律责任,对于顾客物品的丢失,责任不在于超市。同时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免费寄包不是商品买卖。如果顾客坚持要向超市索要赔偿可提出诉讼。寄存箱上的提醒声明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违规的格式合同,因而无效。当然,如果是客户未按商家提示操作,导致寄存物品被盗,责任应由客户承担,因为商家已经尽提示(告知)义务;如果是储物柜被撬致被盗,责任应由商家承担。

二、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哪些权利?

(一)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寄存人。”

(二)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该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三、保管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一)保管合同是践成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

(三)保管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四)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寄存关系是否是保管合同这个问题相关知识。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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