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份债权,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因此,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问有连带关系。若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权;若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份债权。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这里规定的即是连份债权。
债权人享有广泛的权利:
一、受领权。当债务人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受领。
二、债权的请求权。债权人有依其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三、债权的执行申请权。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对连带债务人的请求权。债权人可向连带债务人之一人、数人或全部,请求一部或全部之给付。
债权人对其所享有的债权在保持内容的同意性的情况下,转移于第三人,称做债权让于。这里,债权人让于其债权的必备条件是债权人有对该债权的处分权。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权能之一。
当然对于单一债权人而言,债权人对于其所享有的债权有处分权,那么对于连带债权人而言,是否具有债权的处分权?每一个债权当事人是否有对债权的处分权?假如,任意一个债权当事人都有对债权的处分权,那么他对债权的处分在很大程度可能会侵害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他对债权的处分,会在很大程度上违背其他当事人的意志,会有导致其他债权人利益受损害的情况发生,比如,其中的一个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那么其他债权人的那一部分也相应的免除,如果其他的债权人不想免除债务人的债务,那么就不利于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此债权就不能完全得到实现,这不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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