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债务能否被提起债权人代位权

更新时间:2022-02-27 17:41: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很多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且还提供担保,签订担保合同。那么民法典担保债务能否被提起债权人代位权?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担保债务能否被提起债权人代位权

  一、民法典担保债务能否被提起债权人代位权

  债务人债权到期后,不行使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人实现的,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权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有担保的,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二、民法典规定物上代位性是什么意思

  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担保物因他人之侵害而灭失、毁损时,债务人所得之赔偿金应作为代位物继续为债权之担保,债权人得对该代位物优先取偿。对于债务人转让担保物所得价款以及担保物因有损坏、贬值之虞而提前处分所得之价款或担保人另行提供的担保物,债权人亦同样有物上代位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损毁、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三、担保物权为代位权客体的理论探讨

  (一)担保物权的附属性,担保物权应与主债权不可分离。

  担保物权与一般物权不同,一般物权就物本身行使占有、使用收益,为支配权。而抵押权附属于债权,随债权的存在而存在,可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并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获胜诉判决后,根据我国法律设计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归属于债权人的制度,裁判的结果产生了和债权转移相同的法律效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实际转移给了债权人。根据担保物权的附属性,担保物权也应随同债权的转移一并转让给债权人。“抵押权得与抵押债权一同让与他人。我民法所定之抵押,……乃为担保债权之保全抵押,不得由债权分离而为让与。”所以,不能否定抵押权为代位权客体,否则,将造成主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分离,损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二)类推适用的法理补充方法。

  类推适用是填补法律漏洞的一种方法。“类推适用,乃比附援引,即将法律于某案例类型所明定之效果,转移适用于法律未设规定的案例类型之上。此项转移适用,乃是基于一种认识,即基于类似性,盖相类似者,应作出相同的处理。”黄茂荣先生认为,类推适用,系指“将法律明文之规定,适用到非该法律规定所直接加以规定,但其法律之重要特征与该规定所明文规定者相同之案型”。简而言之,相同的案型,应作出相同的处理,这是基于平等的原则和正义的要求。

  类推适用,关键要求认定拟处理之案型与法律明文规定之案型,分别所具有的法律上有意义的特征相同,实践中如何运用?依照梁慧星先生的观点,类推适用的操作过程是:

  1、明确法律某项规定订立之际,立法者或准立法者预想事件的利益状况;

  2、然后解明立法者或准立法者最重视其中的什么利益要素,而赋予其法律效果;

  3、分析待处理案件的利益状况,将其与上述法律规定中立法者或准立法者预想事件的利益状况作对比;

  4、如待处理案件的利益状况,包含了立法者或准立法者预想事件最重要的利益要素,则准用该法律规定处理待处理案件。

  代位权意旨其中最重要的利益因素还是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只是立法者出于种种考虑,将代位权客体限定于债权。本文所涉两起案件的处理,必定要维护代位权的意旨,从此目的,担保物权必须为代位权客体。适用时,同作为债权担保制度的保证和定金可以作为类推适用的操作媒介。假如,次债务人以保证的担保形式向债务人提供担保,那么,既然保证的性质为债权,当然应属代位权客体,此时,债权人可对保证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基于平等及正义的原则,认为代位权的客体当然可包含担保物权。

  (三)债务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关于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基本观点是将债务人列为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根据(法释[1999]19号)第13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可知,司法解释是将债务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案例中,债权人已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及担保物权,要求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清偿,债务人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是,实践中还存在债务人享有担保物权而债权人未代位行使的情况。所以,在代位权纠纷中,必须通知债务人参加诉讼,意义在于:

  1、有助于在代位权诉讼这种复杂的诉讼中查清案件事实,

  2、防止债权人不知债务人享有担保物权的情况下,消灭担保物权。如债务人享有担保物权,则债权人可增加诉讼请求,代位行使担保物权。同时,债务人也可申请参加诉讼,此时,债务人对担保物权享有独立请求权,对“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亦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法典担保债务能否被提起债权人代位权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债务有担保的,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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