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有重大过失的,那么需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是按贵重物品的实际价值赔偿。不过,如果托管人未声明是贵重物品,那么物品遭到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可以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第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为他人保管物品既可以签订书面合同,也可以以双方行为形成事实合同。所谓保管合同,就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因此,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保管人都应当对保管物妥善保管,尽量保证其免遭损害。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原则上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而,在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的不同情况下,保管人所应尽的义务和承担的赔偿责任却有所不同。在有偿保管中,除非保管人能够证明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没有过错,否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无偿保管中,保管人则只对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情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保管物遗失如何赔偿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规定保管物的保管分有偿和无偿两种情况,两种情况下遗失的赔偿是有所不同的,具体的区别和联系需要仔细阅读相关内容才能够了解。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