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主务;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我国法律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1、催告的内容及方式。
当发包人出现列举的违约行为并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施工单位并不能当然取得合同解除的权力,而需首先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催告,在进行催告时应注意以下环节:首先,催告的内容必须明确。其次,催告的方式必须可以证明。一般而言,书面催告易于固定催告的内容及保留对方签收的证据,应尽量采用。
2、解除通知。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在合同一方出现违约情形时,可以先对其进行催告,要求其尽快履行合同约定,在催告后对方若依然不履行其职责,那么可以解除合同。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法定解除情形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其他难题有待解决,欢迎来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