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不同的标准,委托合同有不同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2、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而两人以上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直接委托和转委托。根据受托人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委托人支付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委托人,接受委托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为受托人。
(一)受托人的义务
1、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我们知道委托合同具有人身信赖性,原则上由委托人亲自办理,但是下列情况下例外可以转委托:一是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二是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
3、报告义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取得的权利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5、损害赔偿义务。在有偿委托中,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武昌委托中,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若是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偿也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因委托人的要求还应当提前预付该种费用。
2、支付报酬的义务。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3、赔偿损失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4、不得擅自委托受托人以外之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我们在签订委托合同时需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找法网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在签订委托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几点事项:
(一)合同主体条款
1、明确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等基本信息。
2、受托人的能力和资质对于委托人而言至关重要,关系到委托目的能否实现。因此,在委托合同中,从委托人的角度,尤其要加强对受托方的能力和资质的审查。
(二)委托事项条款
1、合法性:除违法事项、违反公序良俗的事项以及涉及身份关系的事项之外,原则上均属可以委托的范围。
2、明确性:委托的事项必须清楚,委托权限必须明确。
(三)委托报酬及有关费用条款
委托合同一般均是有偿合同,但法律并不禁止无偿委托。委托合同如果是有偿的,应在合同中对于报酬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进行明确的约定。
1、明确约定报酬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以现金支付或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
2、明确约定报酬支付时间,在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应支付约定的报酬给受托人。同时,委托人还应支付给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垫付的相关必要费用。
3、明确约定委托事务因受托人的过失而未能完成,委托人可以不支付报酬或是就已经完成的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
找法网小编提醒大家在签订委托合同的时注意审查对方的资格,对委托事项、违约责任等内容要约定明确,全面保障自己的权益。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根据委托的不同分类,需要以不同情况来确定委托合同的种类。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讲解的关于委托合同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若还有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