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人和保管人可以约定保管是有偿的,也可以约定保管是无偿的。如果约定保管是有偿的,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期限、地点向保管人支付报酬,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寄存人和保管人没有就是否支付报酬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所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要考虑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项:
1、根据保管人是否从事保管这个职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报酬或者约定不明确,但是能够确定保管人就是从事保管这个职业的,例如保管人是小件寄存的业主,依此应当推定该合同是有偿合同。
2、依其他情形应当推定保管是有偿的。如就保管物的性质、保管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而言,一般人的判断都是有偿的。则应推定保管是有偿的。如果推定保管是有偿的,寄存人应当向保管人支付报酬。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管是无偿的。除此之外,在当事人未约定保管费的情况下,不能确定是有偿的、保管是无偿的。即:当事人未约定保管是有偿的或者是无偿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不能确定保管是有偿的情况下,保管就应推定是无偿的。确定保管合同的有偿与无偿,是保管合同的重要问题。我国合同法处理这个问题的基本原则就是依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管是有偿的或者是无偿的,双方当事人依约定办事。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是否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允许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这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在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即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就此问题发生纠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确定的结果有两个:
一是有偿的,二是无偿的。
例如:甲在火车站将行李寄存在乙开的小件寄存处,双方就是否支付保管费发生争议,按乙是以此为业这个情形,甲应当向乙支付报酬。
我国强调的是保管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不能确定是有偿的,则保管合同是无偿的。
1、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2、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3、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二条: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综上所述,如果保管人和被保管人签订了保管合同的,且在合同中约定了保管费的,那么被保管人就要履行支付的义务,但是没有约定支付期限的按照上述内容支付。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保管费的支付期限不明确时应当怎么处理内容。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