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妥善保管义务

更新时间:2021-03-10 17:33: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保管合同是民事主体双方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或者无偿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所签订的合同。那么什么是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妥善保管义务,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
什么是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妥善保管义务

  一、什么是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妥善保管义务

  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即保管合同只是转移物的占有而不转移物的所有权。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为寄存人保管保管物,即维持保管物的现状并予以返还。因此保管人为返还保管物并实现合同目的,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这是保管人应负的主要义务之一。

  有些国家和地区对保管人的这一义务区分无偿与有偿分别作出规定,从而相对应地对法律责任作出有区别的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927条和1928条规定,受寄人,应以与保管自己的物品同样的注意保管寄存物;如受寄人为保管寄存物领取报酬者,应更加严格地执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受寄人保管寄托物,应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报酬者,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为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92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二、保管合同中的主要义务

  (一)寄存人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二)保管人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1)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 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2)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保管合同的主要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什么是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妥善保管义务的相关内容,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得出来保管人有对保管物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在保管物品期间,造成保管物损害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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