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保管,又称不规则保管,是指保管物为可替代物的,当事人约定将保管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管人,保管期满由保管人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包括原物)。
保管合同成立后,原物和孳息归保管人所有,保管人可以使用保管物,并承担保管物的灭失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01条规定,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1、消费保管合同的 保管物必须为可代替物,即种类物。种类物是相对于特定物而言的,是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转让物。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种类物,而不能是特定物。特定物是指具体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他物代替的转让物,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种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2、并不是所有种类物的寄存都属于消费保管合同。例如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寄存货币的情形,就属于是返还原货币的保管合同,而不属于消费保管合同。消费保管合同必须 是当事人约定将保管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保管人,保管人在接受保管物后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一般的保管合同,保管人只是在保管期间占有保管物,原则上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消费保管与一般保管的重要区别之一。
3、既然保管物的所有权移转保管人,因此从寄存人交付时起,保管人就享有该物的利益,并承担该物的风险。
4、保管人仅须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即可。
5、消费保管合同都需要明确约定保管期间。而一般保管合同,有的约定保管期间,有的则未约定保管期间。在消费保管合同中约定保管期间,可以明确保管人过多长时间须承担以同 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的义务。
6、为了维护保管人在约定的保管期间内对保管物占有、使用的利益,因此寄存人在保管期间届满前,不得要求保管人以 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而一般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可 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4、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付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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