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后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合同成立会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风险,缔约过失责任可以是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也可以是合同成立并生效时。缔约过失责任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因为造成了他人的信赖利益损失,所以要赔偿损害赔偿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因过失或故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由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遭受损失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4、缔约过失责任是于缔约之际,因一方违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保护、通知、协力、保密等先契约义务而致相对方信赖利益、固有利益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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