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债务的协议,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分类。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称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主债务的种类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是何种类型的债务,是给付金钱债务、交付货物债务,还是付出劳务的债务。主合同的数额是指主合同的标的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和保证人有着直接的关系。
(三)保证的方式
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比一般保证的责任大,因此,保证的方式是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问题,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应当对保证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保证人对哪些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范围,明确是对主债务、主债务的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以及全部,还是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约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主合同有效成立或将要成立,保证合同才发生效力。故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但在实践中要注意下列问题:
(一)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二)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三)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并没有太多的变化,但是明确了具体的保证合同的内容。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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