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的风险如何分担

更新时间:2022-11-12 09:10: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承揽合同的风险分担方式主要分为了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和原材料风险负担这两种。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是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有偿性等。
承揽合同的风险如何分担

  一、承揽合同的风险如何分担

  承揽合同中的风险分担一般分为两种: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和原材料的风险负担。

  1.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在工作成果交付前发生风险的,由承揽人负担风险;交付后发生风险的,由定作人负担风险。

  2.原材料的风险负担:

  (1)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的,由承揽人负担风险。

  (2)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的,按照交付转移风险的一般规则,也由承揽人负担。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保管义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揽合同的特征


  承揽合同的特征有:

  1.标的特定,即承揽合同的标的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

  2.承担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有偿性等特点;

  3.承揽合同的其他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三、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地


  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找法网提醒,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协商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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