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的风险分担一般分为两种: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和原材料的风险负担。
1.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在工作成果交付前发生风险的,由承揽人负担风险;交付后发生风险的,由定作人负担风险。
2.原材料的风险负担:
(1)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的,由承揽人负担风险。
(2)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的,按照交付转移风险的一般规则,也由承揽人负担。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保管义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合同的特征有:
1.标的特定,即承揽合同的标的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
2.承担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有偿性等特点;
3.承揽合同的其他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找法网提醒,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协商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