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无名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换而言之,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与合同通则的法律规定一致的。即主要体现在:
1、依法成立的服务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服务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服务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
3、服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合同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4、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服务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5、服务合同一般自合同订立之后生效。
因涉及服务不一样,服务合同存在着一些分类,如家政服务合同、法律服务合同、代理服务合同等内容,但是《民法典》记载的技术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是有区别的。
1、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服务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3、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4、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简而言之,无名合同是没有被记载于《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各类合同,服务合同因没有在《民法典》中规定,所以属于无名合同,其法律规定应当参照《民法典》的合同编通则适用。上述内容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服务合同法律规定的内容,如果有其他法律疑惑的,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