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借款种类。主要是指金融机构为贷款人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实行不同的政策,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等确定的借款种类,如根据借款的期限可划分为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从用途上划分为工业借款、农业借款等。
(二)币种。主要是指借款是人民币还是外币。
(三)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目的。根据我国现行自金融政策,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专款专用,以保证借款在金融机构的监督下能够及时收回。
(四)数额。是指借款数量的多少,应当包括借款的总金额以及在分批支付借款时每一次支付的借款的金额。
(五)利率。是指贷款人在—定时期内应收利息的数额与所惜出资金的金额的比率。
(六)期限。是指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使用借款的时间。当事人一般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等,约定借款期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规定,自营贷款的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10年,票据贴现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的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七)还款方式。是指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以什么结算方式偿还借款给贷款人。
(八)担保条款。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当事人可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设立借款担保措施。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是当事人只能在以下五种情形中单方解除合同: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要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覆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借款合同一般是无名合同、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借款人、贷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借款的数额、利息和币种;借款的用途;还款的期限和方式、地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