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缔约过失的情形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
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使另一方依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导致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事由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在缔约阶段,当事人因接触而进入可以彼此影响的范围,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以维护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因此,缔约阶段也应受到法律的调整。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说明合同并没有生效,换而言之不能主张违约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