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财产是合伙经营共同事业所构成的一切财产、权利和利益。既包括合伙人的最初出资(含出资请求权),以及用出资购买的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也包括在合伙经营期间所取得的盈利和孳息。
合伙财产包括两部分:
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是指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
二是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合伙企业清算程序可分以下四个步骤:
1、变卖企业资产
2、确认清算损益、支付清算费用
3、收回债权、清偿债务
4、分配剩余资产
(1)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2)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对于此类出资,在合伙人退伙或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如果出资的所有权转移,而形成合伙人间的共有关系,合伙人退伙或合伙企业解散时,只能以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收回出资的价值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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