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若是一般保证的,就保证范围内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就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一)代偿义务
代偿,是指第三人代为清偿,是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第三人代偿不是作为债务人的代理人履行债务,因而其履行时,应向债权人说明。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不因此成为合同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由第三人全部或部分取代债务人承受合同义务,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加入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全部移转,即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原合同债务。加入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部分移转,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此种方式也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第三人在债务承担合同中约定仅承担部分债务,剩余部分仍由原债务人承担的按份的共同承担;另一种是第三人加入到债权债务关系中,但并未约定其承担债务的份额的连带的共同承担。
(四)保证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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